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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解读

本文从罪刑法定准则的底子意义动身,从该准则的变迁、思维根底、底子内容及其在我国法令中的表现论述了对罪刑法定准则的了解而且指出罪刑法定准则的精力是民族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论文关键词:变迁;内容;思维根底;表现 一、罪刑法定准则的底子意义 罪刑法定准则,是指违法建立所需求的法令要件以及对违法进行赏罚的办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的规则,若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的行为,不管给社会形成多大的损害,都不得断定为违法和处以赏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则了罪刑法定的准则:“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分。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分”,通俗的讲,罪刑法定准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 二、罪刑法定准则的思维根底 罪刑法定准则的思维根底主要是天然理论说,三权分立说,心思强制说。 1.天然理论说。天然理论以“理性”,天赋人权为根底,要求国家崇尚“人权”,“自在”,权利让渡,要求国家对违法的赏罚在法令上事先明文规则,然后约束国家赏罚权的任意发起。 2.三权分立说。洛克建议把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利,处于分配位置。三种权利有必要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到君主或政府手中。孟德斯鸠则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且这三种权利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而且彼此制约,因此,为了避免罪刑擅断,在立法和司法分立的情况下,违法与赏罚明文规则才能够确保公民的正当权益,避免权利的乱用。 3.心思强制说。费尔巴哈是心思强制说的首倡者。他认为人之所以违法是由于违法能够给行为人带来高兴,或许说是由于遭到违法潜在高兴的引诱。所以“使违法行为中包含某种苦楚,就会使已具有违法精力意向的人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苦楚和高兴之间进行详尽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包含的苦大于其间的乐时,主体便会依据舍小求大的本能,逃避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按捺违法的精力意向,使之不开展成为违法的行为。费氏经过法令这一途径使市民承认苦楚与违法不可分,即断定必定的违法行为必将引起必定的赏罚制裁。所以,为了到达威吓的意图,费尔巴哈建议刑法有必要清晰和断定。这就是罪刑法定的题中之义。 三、罪刑法定的底子内容 (一)法令主义 作为处分违法人的罪过规范的法令只能是由成文法规则的,不可能按照习气来承认违法和进行处分。“法令”仅指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当地立法机关无权拟定此性质的规范。 (二)制止过后法准则 法令无溯及力在刑事法令中相同适用。刑法机关不得依据行为施行后拟定的刑法对行为人进行赏罚。 (三)制止类推 类推的实质是将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违法当作违法来处分,是法外科罪处刑。刑法是社会调整的最后一道防地。所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才会动用赏罚,故,对赏罚的适用要慎之又慎。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要求断定违法和对违法进行赏罚处分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依据,法令没有规则的,不得进行处分。可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罪刑法定也不对立类推解说,这主要是依据对人权的考虑。 (四) 清晰性 要求刑事立法不管对违法的规则还是对赏罚处分的规则,规则应当是文字表达切当的,意思清楚的,不得模棱不清,闪烁其词,这样能够揭开刑法的面纱,使法令不再神秘化,能够让公民猜测自己的行为的后果,然后做出理性的选择,不再陷于对法令的惶恐之中;一起,使法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得到加强,由于司法人员不能再随意解说法令。 四、罪刑法定准则在我国的表现 我国刑法是从违法与赏罚的详细规则中表现的。 (一)罪之法定 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的前提,也是罪刑法定的底子要求之一。我国主要是经过三个层次内容来表现的。一是对违法概念的规则,指出:“ 刑法典规则的全部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割裂国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准则,损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略国有产业或许劳动群众集体一切的产业,侵略公民私家一切的产业,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损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令应当受赏罚处分的,都是违法。”二是对构成要件的规则。我国刑法从违法的主体,违法的客体,违法的片面方面,违法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下手,区别此罪与彼罪,给各种违法拟定了一个清晰的法令规范;三是对详细违法的规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违法做了清晰的规则,然后为司法实践的科罪作业供给了详细的规范。 (二) 刑之法定 我国刑法也是经过三个方面来表现刑之法定的。一是规则了赏罚品种,依据我国刑法规则,赏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二是对量刑准则的规则,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准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累犯的规则就是最好的表现;三是对违法的法定刑的规则,从当今世界的立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断定的法定刑;二是肯定不断定的法定刑,即法令没有对赏罚的品种和起伏加以规则,由司法人员自在裁量;三是相对断定的法定刑,即在法令条文中规则必定的刑种,起伏,并断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种做法,既能够使司法作业人员在法定刑的起伏内依据案情恰当量刑,又避免了司法作业人员因无法可依而抛弃赏罚,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五、罪刑法定准则的立法表现 1.1997年刑法完成了违法的法定化和赏罚的法定化,违法法定化表现在:清晰规则了违法的概念;清晰规则了违法的一起构成要件;清晰规则了个罪的详细违法构成要件。赏罚的法定化表现在:清晰规则了赏罚的品种包含主刑和附加刑;清晰规则了量刑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清晰规则了违法的法度。 2.1997刑法典废除了1979刑法典的类推准则。 3.1997刑法典重申了1979刑法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准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则方面,修订的刑法已适当完备,分则条文从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由130个增加到413个。 5.1997刑法典在个罪构成要件及刑法规则上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很多的违法尽量使用叙明罪行;在违法的规则上重视量刑情节的详细化。 以上就是笔者对罪刑法定准则的了解,总而言之罪刑法定不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是民族和法治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