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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冬季娱乐趣味多?依法维权纷扰少

近年来,温泉、滑雪等活动,成为非常受欢迎的冬季娱乐项目。这些娱乐活动虽有趣,却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冬季游玩要注意安全,发生纠纷应依法维权。   李某与朋友金某等5人入住火山温泉度假酒店,晚饭喝酒后,李某回房间休息。当晚9时许,李某前往酒店提供的温泉泡池泡澡。当时有一个泡池蓄满了刚抽出的地下温泉水,水温超过80度,未进行冷水稀释。李某直接进入该泡池,被烫成六级伤残。李某将火山温泉度假酒店诉至法院,认为酒店疏于管理,未对高温泡池采取围栏警示措施或专人管理,使该泡池仍处于开放状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身体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   酒店则辩称,在温泉泡池处有警示标语,李某是在酒后不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进入高温泡池,被烫伤纯属自身过错,且李某一呼救酒店服务人员立即施救,证明酒店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火山温泉度假酒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李某对自己受伤的结果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滑雪场碰撞引争斗 加害人获刑并赔偿   邱某与朋友在某滑雪场滑雪期间,不慎撞到肖女士,致肖女士及其朋友徐某、黄某3人倒地,徐某、黄某起身推搡邱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斗。期间,徐某、黄某徒手参与打斗,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刺向徐某和黄某,致黄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徐某为轻伤二级。邱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某之母、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邱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邱某向黄某之母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向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公共场所被侵权,侵权责任并非一定由场所管理人承担,一般的原则是侵权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视情况而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阻止侵权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孩子寒假滑野冰身亡 父母监护不周有责   某村村委会准备在其管辖领域修建一处盈利性公园,已经建起三个水库,内已蓄水。2015年1月20日,14岁的小乐与同学路过该水库,发现水库已结冰,就下到冰面滑冰,结果冰面不牢固,小乐不慎跌入水中,溺水后抢救无效身亡。小乐的父亲焦某将该村委会诉至法庭。焦某认为,村委会对其正在修建的工程及已经蓄水的水库没有专人管理,亦无任何防护措施,儿子的死亡与被告修建水库并疏于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赔偿救护车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发时该场所尚未对外开放,且区域外有防护围栏,有警示标志,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死亡时14岁,已经足以对死亡威胁作出判断,焦某作为死者的父亲,对死者负有看管义务,现焦某未尽看管义务导致死者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村委会虽设立警示牌,但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第二,根据小乐的年龄及智力情况,近距离看到湖边警示标志后应认识到该区域的危险性,但其置警示标志于不顾依然下水游泳最终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第三,小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乐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现他们对小乐外出到湖边玩耍一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村委会负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小乐的悲剧,是多方因素导致的。小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是悲剧发生的一大重要原因,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怎样规定的呢?在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中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是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跟团游途中受伤 旅行社承担主要责任   60岁的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春节赴泰国旅游团,在泰国乘车至机场途中,因车辆未能安全驾驶,发生严重颠簸,造成李女士腰部不适,回国后,李女士第一时间到北京积水潭医院问诊,诊断为“压缩性腰椎骨折”,进行了手术并接受住院治疗。李女士与该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营养费等支出。   旅行社辩称,李女士在旅行中明知自己年龄与身体条件不适宜乘坐车辆后排而乘坐,对损害发生应自行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在旅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腰椎骨折,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李女士选择坐在更易颠簸的后排座位,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情节,旅行社对旅游设施有更多控制的可能和义务,因此认定被告的过错程度更为严重,酌定旅行社承担9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之诉,因此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案件中,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司法观察   纠纷涉及面广 主体多元   伴随经济的发展,户外服务产业不断升级。大家在寒冬季节,也主动走出家门,寻找一丝别样的悠闲。但是,游玩虽开心,还需小心谨慎,特别是冬季娱乐项目,更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2017年冬季至今,房山区法院共受理涉冬季游玩纠纷案件20余件,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房山区法院重视庭前调解及判后答疑工作,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等。   房山区法院调研发现,涉冬季游玩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主张侵权赔偿或主张违约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主张侵权赔偿;三是当事人自身行为欠妥,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或因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原告一方主张侵权赔偿。   另外,房山区法院还总结出冬季游玩涉侵权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其一,纠纷涉及面广。冬季游玩产生纠纷的案件涉及面广,游玩市场庞大,涉及食、住、行、游、购等多方面要素,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纠纷多种多样。其二,纠纷主体多元。冬季游玩产生纠纷的案件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既可以产生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如旅行社、饭店酒店、旅游景点等),也可能产生于旅游者之间,还可能产生于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其三,纠纷性质较为明确。冬季游玩产生纠纷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属于民事纠纷,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多涉及人身关系纠纷、财产关系纠纷。其四,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较高。冬季游玩产生纠纷的案件,被告通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被告一方多是在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失,或者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是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导致被侵权人在游玩过程中受损;一些案件中,原告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负一部分责任,总的来说,被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原告较高。其五,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高。冬季游玩过程中游客受伤甚至致残、死亡的,往往会对游客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以伤者伤残鉴定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在法定范围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   在审理涉冬季游玩纠纷类案件中,房山区法院还梳理出一些基本思路。   首先,涉冬季游玩纠纷案件的原告一方基于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方面原因,更倾向于接受调解,而被告一方基于诉讼成本高、证据不足或不利、败诉对商业形象和信誉的影响等因素,通常也愿意与原告坐下来协商解决,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尝试在调解上多做工作,既能够节省时间,也能够有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原告通常要对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旅游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原告可能需要提交伤残鉴定结果、医疗费用收费票据、残疾辅助器具收费票据等。对于原告负有举证义务但无法举证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法定义务、主观过错以及原告方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原告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的,应酌情减轻被告方的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冬季游玩类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残、死亡的,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要结合伤者的伤残鉴定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酌情支持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针对当前涉冬季游玩纠纷类案件的特点,房山区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冬季游玩安全防范意识。制作针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普法宣传材料,例如在导游图后附加普法手册等,联合旅游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同时敦促并协助学校对学生、企业对员工进行冬季游玩安全教育,提升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应对风险的技能,自源头减少涉旅游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旅游巡回审判,在纠纷多发地快速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在自己的辖区内设立旅游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旅游服务合同、游客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等纠纷案件,就地受理案件、组织调解、安排开庭,促进纠纷快速有效化解。同时,应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利用大调解工作平台,诉前调处化解案件,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三是加强从业和监管培训,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针对纠纷多发的旅游经营者,如景区、滑雪场、公园、冰场、旅行社、旅游业行政监管部门,采取发送司法建议、走访回访、进行专题法治培训讲座等形式,以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重视依法营业、依法履责,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提升法治意识,完善旅游服务,增强行政监管服务水平,针对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和环节改进工作,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和有保障的旅游设备和环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充分的提示、警示,规范、完善员工培训、事故救助和纠纷处理等流程,从源头消除诉讼隐患,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