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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法律服务推动破产制度实现效能转化

原标题:以公共法律服务助力破产制度效能转化   公共法律服务是化解基层矛盾的一剂良方,其对症下药的特点对于解决个人债务和个人破产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具有良好的功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债务危机和风险愈加增多。破产制度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以法律的规范程序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对于破产领域的规制与治理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体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不仅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破产法律规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制度基础。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未病先防的“理疗式”诊断,可以及时发现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特点和性质进行个性化的对待与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破产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而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先于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破产制度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已有一系列制度规范企业破产保护的申请,但对于个人破产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挽救“诚信而不幸”的人们,在法律程序规制下赋予其重生机会,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今年10月,浙江温州发生了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债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首次尝试,也引发了诸多讨论。有质疑的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建立后,对于“老赖”的生存留下了较大空间。尽管有质疑,个人破产制度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能有效降低债权人的损失。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建立,用多种手段甚至违法方式追债的现象会有相当程度的缓解。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有序分配,对于债权人也是一种有效的止损方式。   在美国,申请破产的个人通常可保留生活必需品,如最基本的生活费,甚至是自己的房子,而在资产处置方面,美国有两种方案:资产全部交由法院或管理方进行清算、拍卖,用于还债;有固定收入者,可保留部分资产,与债权人商定在 3至5 年内用可支配收入偿还。走完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可免除,但税款、政府发放的学生贷款等欠国家的钱还是要继续还的。在香港,破产人除了将剩余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外,还要经历4年或5年破产期,期间的全部收入除必要日常开支外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不仅要变卖所有可用资产用于还债,而且未来三五年内还要继续用收入还债,这对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一大利好。   当前我国个人财富增加,信用体系不断完善,随着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互联网巨头共同组成的百行征信拿到央行发出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开始接入 P2P 网贷平台中逃废债失信人信息,我国的征信体系已在逐步完善,有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当前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制的呼声很高。无论是否立法,公共法律服务在个人破产制度效能的转化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而言,公共法律服务都能够及时识别风险,提高风险控制力。通过法律宣传,让当事人了解到可能涉及个人破产方面的债务风险,知悉依法申请个人破产的途径和程序,从而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在此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的及时跟进有助于及时发现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个案,并对症下药,开出有效的“药方”。有的案件还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组织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化解基层矛盾的一剂良方,其对症下药的特点对于解决个人债务和个人破产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具有良好的功效。在进一步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以系统治理的思维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优势,为更多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提供法律咨询,并针对个案提出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在立法无法触及的方面,充分运用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源头活水”解决实践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实现对社会信用体系症结的源头治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营造更加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强调了非物质层面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现代化,强调了在改革开放取得了非凡物质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制度建设的新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未来的制度调整和制度供给十分关键。中国崛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大战略,对外要求制定整体的大国外交战略,对内要求确立新的发展观,要将国家制度建设任务纳入到大国崛起的战略中予以考虑,将单纯的“经济赶超”转变为国家制度建设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确定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分别是2022年的近期目标和2035年的中远期目标,描绘了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宏伟蓝图,为我们提供了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公共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公共法律服务的介入,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从科学、规范、理性的书斋构想转化为高效、安全、便民的治理效能,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定有序。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和保障破产制度的改革,以改革的思维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必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有效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未来必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规范体系,丰富治理理论的内涵,用面向全体人民、面向多元共享、面向新经济与新技术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与实践,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递大国治理强音,助力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行稳致远。(杨 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姜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