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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非常注重法科人才养成教育

良法善治需要贤吏,古代十分注重法科人才的培养。唐代法科人才的养成教育,尤其值得一谈。   唐代注重法科人才的养成教育与选拔   唐代实行科举制,要求州郡每年向中央“贡士”,所贡之士,分为四科:一秀才,二明经,三进士,四明法。另设书法与算术两个专科,各有定额。命令京师与各郡各县都要兴办学馆,按此四科培养人才。每到年底,由学监负责考核,合格者与上计吏一起送至朝廷。有未入学馆而学有所成者,同样推荐。   其中“明法”一科,国家考试时,又分为四等,基本做法是:“其判问,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以时事疑狱为题进行策问,答案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视答卷情况判断应试者的法学知识与条令的适用能力,分四等录取。头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其答案既能遵依国家律条,依法断案,又能引用儒家经义,阐明大道,文章写得弘雅得体,当然是优等,是首先应予拔擢的。其次是“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答卷能依照律文判案,引用经史文句进行说明,没有失误差错,文字通顺,这是第二等。第三等,判断依法,有文采。第四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就是说,答卷总的来说还能依律断事,简单地将律文与狱案相对照,表明应按某律某格某式某例审理,行文不讲文采,法理上也没有明显失误,这样的人才也还是可用的。他们入仕后,其执政能力是有基本保障的。   把律学作为重要学科之一,注重法科人才的养成教育,是唐代的有用经验。由于唐代科举中有此“明法”一科,知识分子们对此也能稍加留意。我们看到,王维的集子《王石丞集》中,就有不少“甲乙判”,即为应试而练习写作的判词;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中也收录了大量“甲乙判”,说明当时知识分子是把律学看作一门重要的学问的。白居易曾上书请“升法科,选法吏”,以澄清吏治与狱政。唐代由科举而入仕的知识分子都是“明法”的。   唐代精英首任多为法职   唐代科举考试“进士及第”后,有许多人首任为“县尉”者。   县尉是干什么的?是协助县令处理繁剧的地方政务的。他要负责召兵练武、平乱、征役、侦缉、巡逻、捕盗、治安、关寨查缉、罪犯预审以至对那些抗捐抗税者“采取措施”之类。反正哪儿有碰“硬”的任务,他就必须出现在那儿。   唐朝,县尉们的学历很高,不少是进士出身后又参加“拔萃”考试的优材生,至少也是因有特殊才华而被“赐进士出身”(与进士同等学历)的人。如此学历,且一般在18岁至40岁之间,正是盛年,其执政能力毋庸置疑。例如:   房玄龄,临淄人,出任羽骑尉,初唐政治家;颜师古,万年人,出任安养尉,著名学者,注疏家;杜易简,襄阳人,出任渭南尉,初唐诗人;苏味道,滦城人,出任咸阳尉,初唐诗人;张鷟,深州人,出任过长安尉、河阳尉、襄乐尉等五任县尉,著名“甲乙判”的作手、奠基人;张旭,吴人,出任常熟尉,著名狂草书法家;张若虚,出任兖州兵曹,诗人,《春江花月夜》作者;王昌龄,江宁人,出任氾水尉,杰出诗人;颜真卿,琅琊人,出任礼泉尉,著名书法家;高适,沧州人,受举荐,授封丘尉,著名边塞诗大家;杜甫,出任京兆府兵曹参军,唐代伟大诗人之一;元结,右金吾兵曹参军,著名散文家;白居易,下邽人,出任周至尉,伟大诗人;李益,陇西姑臧人,出任郑县尉,著名诗人;孟郊,武康人,出任溧阳尉,著名苦吟诗人;王建,颍川人,出任渭南尉,著名诗人;庐纶,蒲州人,出任阌乡尉,著名诗人;张志和,金华人,出任南浦尉,著名诗人;独孤及,洛阳人,出任华阴尉,著名散文家;陆贽,嘉兴人,出任郑县尉,杰出政治家;韩愈,出任推官,古文旗手;柳宗元,河东人,出任蓝田尉,诗人,古文旗手;舒元舆,婺州人,出任鄠县尉,散文家;顶斯,江东人,出任丹阳县尉,藏书家;温庭筠,太原人,出任方城尉,杰出晚唐词人、小说家;聂夷中,河南府人,出任华阴县尉,著名晚唐小品文作手。以上各位,皆各有专成,也都是“好官”。   唐代士子科举考试录取后,先被安排到县尉的岗位上去摔打摔打,练出一身执政能力来,然后才有望升任别的官儿。白居易就是这么走出来的,后来他成了“杭州刺史”“刑部侍郎”“太子少傅”之类的大员。这些首任“县尉”们是易地做官的,且通常是南人北任、东人西任者;反之亦然,极少有在本省本地区任职的。这就能得到更多的切实锻炼,也防止了乡情对履行职务的干扰,还开阔了初入仕途者的心胸与眼界。这么做,真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   (作者:陈鸿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